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4-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及管理,促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42 号)《山东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按照趋同管理原则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及入学报到、与国外大学开展国际学生联合培养项目等,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公寓管理、校友工作等事宜。

第五条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普通专科生教学管理制度,由教务处、二级学院进行趋同管理。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管理、学籍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工作;二级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负责协助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开展招生及入学报到、与国外大学开展国际学生联合培养项目等。

第六条 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住宿管理、校友工作等,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宣传统战部、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安全保卫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等各职能部门根据校内职责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为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山东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等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国际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退费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二条 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后,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招收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学校应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可与国内外教育机构在学校宣传、专业推介、信息咨询等方面签署合作协议,但不得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的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体系,并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七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八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汉语授课国际专科插班生执行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对政治理论课程不作修读要求,不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语言实际水平以及专业学习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习或者培训。

第十九条 对于面向国际学生单独编班的全英文授课专业,二级学院应制定明确、适用的全英文授课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二级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过硬、专业水平和英文水平高、跨文化教学能力强的师资队伍,确保能够胜任国际学生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为单独编班的国际学生配备班主任,帮助学生熟悉培养方案、组织选课等,引导学生加强专业学习;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国际学生科技与学术活动,推动国际学生充分融入校园学习生活;二级学院应激励教师开展国际学生学业辅导,鼓励和引导中外学生开展教学互助,及时发现和干预国际学生学业困难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全英文授课工作量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学业符合学校规定的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适当照顾其风俗习惯和文化差异,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原则上应在学校宿舍居住。确须校外居住的,须经二级学院、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纳入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及了解中国国情和体验中国文化的活动,并提倡国际学生团体与群团组织、社区等积极合作,促进国际学生与地方社会、社区的良性互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学校不受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国际学生上课情况进行考勤,并指定专人将当月出勤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考勤不达标学生的信息。

国际学生请假须经二级学院同意,请假时间超过3天须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国际学生对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按照学校国际学生涉外应急管理预案处理。

第六章  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按照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在学校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学校二级学院可自行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学金的使用应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并经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奖学金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或X2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四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短期学习是指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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