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质量保障建设总的目标是:建设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打造品牌专业,进一步提升项目对学院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统筹,聚焦山东省十强产业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在合作办学过程中,严把资源引进入口关,维护我国教育主权。
第五条 完善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机制
(一)优势互补实质合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做好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融合创新。要突出双方办学特色,鼓励双方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推动学科专业创新。
(二)拓宽资源引入渠道。充分利用境外教育展览、重要国际会议、双边多边合作平台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多种渠道,引进国际一流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拓展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选择空间。
第六条 规范办学过程管理
(一)完善招生机制。招生计划要纳入经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并按照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逐步采取与国内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相结合的录取模式,逐步建立科学专业的人才评价和选拔机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承办二级学院每年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报送招生计划,确保项目招生规模和质量同步提升。
(二)保障师资质量。学校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学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方教师,应从外方合作办学者校内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担任;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职业资格和学术水平应不低于外方合作办学者的教师标准和水平,并获得合作双方的认可。对外方教师的规模、专业水平、任教的课程和时间等,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教师应选拔业务水平高的教师参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协调管理能力,保障教与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相关二级学院要加强对项目教学的管理,在教学课程的实施过程中,要组织教师观摩合作方的优质专业课程,为中方教师提供机会熟悉外方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模式,增加中外方教师的互动,及时了解外籍教师与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反馈等。
(四)健全质量评估制度。学校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定期评估制度,突出学校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专家和社会综合评价等评估方式,全面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规范办学秩序,维护学生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制定明确的教学质量监管标准,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教学信息反馈机制,如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师生互评等教学管理等机制。教务处具体负责对项目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团委、学生工作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所在二级学院对项目的人才培养质量负责。
第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公开工作,每年撰写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运行情况,研究解决中外合作办学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对办学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未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约定引进资源以及人才培养质量不理想的项目或招生规模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项目,予以停止招生或申请撤销办学项目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由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